跨城调岗后没去新地点上班,不当然就是旷工
律师分析提示,用人单位以经营调整为由跨城或明显增加通勤负担地变更岗位、工作地点,不能只发出通知就当然要求劳动者到新地点报到;如果未就变更事项充分协商,也拿不出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,之后再以“连续旷工”解除,往往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。常州中院在本案中认为,公司将员工从常州武进单方调整至苏州相城,劳动者已明确提出住宿、交通等现实困难并表示不同意,公司未继续协商,仍以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对员工或企业而言,这类争议真正关键的是把调岗通知、协商过程、通勤变化和规章制度适用边界尽快固定下来,而不是只围绕“是否到岗”作表面判断。
- 参考案例
- 江苏某公司;郑某;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· (2025)苏04民终4917号
分析要点
- 调岗、调址并非企业单方一句通知就能完成。涉及工作地点、岗位职责、通勤成本明显变化时,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是否经过协商一致,以及企业能否说明调整的业务必要性和合理性。
- 劳动者因对跨城调岗的合理性存在正当异议而未到新地点报到,不当然构成无故旷工。若企业未妥善回应住宿、交通、家庭安排等现实问题,直接套用旷工条款解除,风险通常较高。
- 解除是否合法,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。调岗通知、协商记录、规章制度、公示送达、考勤数据和解除依据能否彼此对应,往往决定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。
咨询材料准备
- 劳动合同、岗位说明、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、调岗调址通知、组织架构或经营调整文件,用于核对企业主张的调整依据和适用规则。
- 企业微信、邮件、书面回复、考勤记录、住宿交通成本材料、居住地信息和通勤路线说明,用于还原劳动者提出异议及未到新岗报到的真实原因。
- 工资流水、社保记录、解除通知、离职交接材料、仲裁申请书和答辩材料,以及能够说明损失计算和协商经过的其他证据。